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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欠薪罪
责任编辑:东莞律师网    发表时间: 2016-12-05    阅读数:     打印本页  |   关闭窗口

恶意欠薪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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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为规范劳资关系、稳定社会公共秩序和增强社会公众的安全感,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恶意欠薪罪正式列入刑法修正案(八)法条,并于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恶意欠薪罪,针对拒不支付劳动者报酬,“恶意欠薪”的行为,刑法修正案(八)将“恶意欠薪”正式列罪: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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