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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罪立案标准
责任编辑:东莞律师网    发表时间: 2016-12-05    阅读数:     打印本页  |   关闭窗口

 
根据《刑法》第238条的规定,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禁或者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拘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24小时以上的;
    2、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使用械具或者捆绑等恶劣手段,或者实施殴打、侮辱、虐待行为的;
    3、非法拘禁,造成被拘禁人轻伤、重伤、死亡的;
    4、非法拘禁,情节严重,导致被拘禁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5、非法拘禁3人次以上的;
    6、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没有违法犯罪事实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7、其他非法拘禁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处罚:
    根据《刑法》第238条的规定,犯非法拘禁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刑法第234条、第232条规定的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上述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该罪的,依照上述的规定从重处罚。
    ▲具体案例:
    涉案人员:某镇党委副书记张某、计生办主任孟某
    案情介绍:2006年10月22日,某镇对所辖某村开展一次计生工作检查时,发现该村村民文某、贾某夫妇欠缴违反计划生育敢策的18000元罚款。在催缴罚款时,张某、孟某与文某夫妇发生争吵,遂指挥该镇计生办工作人员将文某、贾某带回
    镇政府计生办拘禁长达27小时,后得知有村民举报到检察机关后才放走文某和贾某。
    涉及罪名:非法拘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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