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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与某建筑公司工程款纠纷案
责任编辑:东莞律师网    发表时间: 2016-12-05    阅读数:     打印本页  |   关闭窗口

律师办案材料
 
赵某与某建筑公司工程款纠纷案
 
 
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广东莞信律师事务所受赵x的委托,指派本律师代理其诉xx二建拖欠其工程款的代理人,现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下列代理意见,供法庭参考。
 
一、本案二建给的复印结算表,有许多地方我方都吃亏,但对方不给我方分步分项结算表,对方承认23项工程已跟城建办结算,又不拿出来给我方看,我方没有办法,只有按公司提供的结算表计算二建。公司现在又拿出一种假的结标表,给我方减少造价,提高材料价格,这样怎么算得清楚,只有拿出城建办跟公司结标的分步分项的详细结标表出来,经过双方审核才能将本案查清楚。
二、有些工程是几家一起作的,公司更要拿出原始结标表,才能查清我方做了哪些工程量,用了哪些材料、工程造价又是多少,不拿出分步分项决标算,我方怎么知道每个工程我们作了多少工程量,总造价是多少,怎么给我们算的,有些工程是一边做一边修改设计,怎么算的,用了多少水泥,钢材、资金、人工、光给一个减少了造价的数字来我方怎么能看出来是怎么算来的,怎么能看出来是准不准的。
三、予决算应按广东省92年颁发的《广东省道筑工程予定额计价表》计算,未按此表计就是非法,无效的。我方不予确认,对方提供给我方的部分结算表就是按此标准算的,但双方有纠纷了,对方就不拿出来了,(表一)
四、关于管理费标准问题:广东省委颁发,东莞市建委根据情况转发每年都有的管理费计价标准(按92年定额表)算出的人工,机械、材料、取施工管理费,材料价差,计划计润,税金及其他费用都不计管理费,管理费分为现场经费和企业管理费,公司是应收企业管理费这部分而公司是就总造价全部收取,多收了3倍多的管理费(表二)(举例黄州中心涌多收了多少管理费)每米471.96元)
如双方对管理费争执不下,请法院委托建委造价站予以确认。
五、对方现在提出的96年10月的结标单是假的,连几日都没写。以前给我们的96年3月15日前的是确实的,证明在96年3月15日前城建办就跟公司结算了,不然怎么给我们一个工程款数字,工程款是城建办给的,城建办没结算。公司怎么敢给一个数字,可见,96年10月的决算表是假的。
六、以前对方提供的复印结标表,96年3月15日前的,对方在开庭中已承认,并且黄州临时铺位就是以此表算的,对方也确认,法院已判决生效了,对方起诉我方的六项工程有三项就是按此表计算的。(表三)几份96年3月15日前的决算表形式都是一样的。都是郑xx负责签字的,对方不认,法院可进行笔迹签字,当时郑xx负责结算,如对方不认,应拿出原始分步分项表出来双方审核确认。
七、34项工程第一次3585判决书中对方已承认,你现在要懒不承认。你给我溱足34个工程出来。11项工程有些有对方人员祖x,李x、周xx的签字,对方开始一项都不承认后。才承认应以我方提供为准,不一致不承认,要求对方拿出原始分步分项结算表审核。
八、材料差价问题:水厂石提工程92年8月1日前予算是水泥280元/T、8月以后逐渐上涨,对方是给我方按560元/T结算的,对方不敢拿出原始结算表是怕漏馅。材料价格都是事后填的。从领料单上可看出,对方也承认,价格翻翻我方当时是不可能同意按此价做的(表三)。不及时结算工程款的责任法院判决书已确认在二建公司。
综上所述,原告起诉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得到法院支持。
 
此致
东莞市人民法院
 
 
代理人:广东莞信律师事务所
                                                                        律  师:
 
二00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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