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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某涉嫌贩毒案件辩护词
责任编辑:东莞律师网    发表时间: 2016-12-05    阅读数:     打印本页  |   关闭窗口

代某涉嫌贩毒案件辩护词
律师办案资料
 
辩   护   词
审判长、审判员:
广东莞信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代xx亲属委托,指派我担任被告人代双庆的辩护人,现就本案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代xx第一宗贩毒的事实不能成立,理由如下:
1、就形式而言,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代xx第一宗犯罪事实依据的证据仅有二被告人的供述,依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在这种情况下,不能认定被告人代xx具有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一宗贩毒的事实。
2、从内容上看,在公诉机关审查起诉过程中制作的审讯笔录中可以清晰的看出,二被告人的供述相互矛盾,不能得出唯一的结论,依法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
3、由于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一宗犯罪事实缺乏必要的物证,无法准确认定被告人是否贩卖毒品以及毒品的数额,从这个角度亦可说明不能认定被告人代xx具有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一宗犯罪。
二.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代xx第二宗贩毒的事实不持异议,但请法庭考虑以下情节,对被告人代双庆从轻处罚。
1、被告人在犯罪中居于从犯地位,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结合本案的证据可以看出,被告人代xx只是受雇于陈xx,协助陈实施贩毒行为,故其社会危害性及主观恶性均显著轻于主犯,应视为具有法定从轻情节。
2、根据常平公安分局制作的证据材料(详见证据卷183页)显示,被告人代xx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另一被告张x,具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被告人代xx认罪态度较好,能主动交代犯罪事实,请法庭考虑酌定从轻。
三.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有盗窃罪不持异议,但请法庭考虑该案件中盗窃的数额并不大的事实,结合其余二被告的量刑综合考虑对被告人代xx的量刑。
以上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辩护人:                   律师
                                  2007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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