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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30万为保姆"买房" 解除雇佣索款获支持
责任编辑:东莞律师网    发表时间: 2016-12-05    阅读数:     打印本页  |   关闭窗口

 70多岁的孤寡老人徐大爷借款30万元给保姆,孰料保姆在老家买房后对徐大爷的态度急转直下,最终双方不欢而散,解除了雇佣合同。徐大爷向保姆索要30万元,保姆却诸多借口不予返还。无奈之下,徐大爷诉至法院。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判决保姆赵某向徐大爷偿还借款30万元。

  2006年6月,74岁的徐大爷通过某家政服务公司雇佣了36岁的赵某为其提供家政服务。雇佣前期,赵某对徐大爷悉心照料,逐渐赢得了徐大爷的信任。2009年12月13日,在赵某回四川老家探亲期间,徐大爷向赵某转账30万元。两天后,赵某用该30万元购入房产一套。2013年8月初,徐大爷解除与赵某的雇佣关系,并要求赵某偿还30万元,但赵某拒不偿还,徐大爷只好将赵某诉至法院。

  庭审中,徐大爷称赵某于2009年12月向其提出借款30万元用于在四川老家购房,考虑到赵某把自己照顾得不错,徐大爷答应了赵某的借款请求,并于同月13日向赵某转账30万元。基于对赵某的信任,加之持有转账凭证,徐大爷未要求赵某出具借据。赵某不认可徐大爷的说法,称30万元是徐大爷主动赠与,因为徐大爷爱慕赵某,得知赵某无房产,便主动赠与赵某30万元用于购房,意在将赵某留在身边。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徐大爷于2009年12月13日向赵某转账30万元,赵某于两天后即购入房产一套。后二人于2013年8月2日解除雇佣关系,就30万元双方有过多次交涉,其中2013年8月7日在居间的家政服务公司交涉时,赵某称因其与徐大爷存在不正当关系,故徐大爷补偿给赵某30万元;后在公安机关介入下,赵某又称徐大爷雇佣其7年,期间徐大爷未支付任何工资,故30万元系徐大爷一次性补偿给赵某的高额工资。另,赵某在2013年8月得知徐大爷即将起诉后,于同月15日将房产过户至其前夫名下。

  法院认为,该案焦点是30万元款项的性质。徐大爷与赵某各执一词,但均未提交具有决定性的证据予以证明,法院只能结合双方的当庭陈述予以判定,通过审查徐大爷与赵某的当庭陈述,法院认为,赵某的说法前后不一,且存在明显的矛盾之处,真实性存在重大瑕疵。反观徐大爷的主张,其称赵某借款30万元系用于在四川老家购房,赵某认可了购房的事实,同时,赵某在2013年8月初知晓即将面临诉讼时,即匆匆于同月15日将其所购房产过户给前夫的行为亦印证了徐大爷的主张。法院最终采信了徐大爷的主张,并支持了徐大爷要求赵某偿还30万元借款的诉讼请求。

  律师提示:

  当前,孤寡老人依赖保姆照顾并养老送终的情形非常普遍。实践中,碍于情面,也为了保姆能留下来长期照顾老人,老人往往会对保姆提出的借款请求给予帮助,且不会留存书面的借款证明。因此,一旦双方关系僵化后,老人维护合法权益就会颇费周折。重阳节将至,法官在此提醒广大老年人,在日常生活中,一定要有证据意识,对于出借的款项应要求对方出具书面的借条,将借款事项尽可能详尽地书写清楚,并注意留存转账凭证,尽量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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