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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被盗成"女老板" 法院判令盗用信息者道歉
责任编辑:东莞律师网    发表时间: 2016-12-05    阅读数:     打印本页  |   关闭窗口

 一名男子自己的身份证丢失,却盗用老朋友的身份信息去注册公司。就这样,妇女夏某一夜之间成为了“女老板”。在申请公租房时,她才发现了这一情况。虽然涉案男子变更了公司的法人代表,但夏某仍然将其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赔礼道歉和消除影响。日前,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公司以书面道歉信形式向原告赔礼道歉,并消除影响。被告公司人员当庭给原告书写了道歉信,并澄清了盗用原告姓名的事实。

  妇女夏某与男子尤某是朋友关系。2009年9月,尤某担任法人的公司将要注册成立。因该公司成立过程中发现尤某的身份证遗失,便盗用夏某的身份进行了注册,使夏某成为该公司当时的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注册资本5万元,而夏某并未实际出资。公司成立后,夏某对自己成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情况一直不知情。夏某从未在该公司领取过工资,也未参与实际经营,未履行过任何法定代表人的职责和权益。

  2012年6月,夏某申请公租房,在审核时被有关单位告知,某公司股东信息中记录着“夏某为股东”。为了给自己讨回公道,她将尤某的公司告上法庭。她表示,自己与被告公司并无任何关系,因此希望法庭判令被告对使用其身份信息事宜进行书面道歉,并澄清事实、消除影响。

  而被告人员则辩称,由于注册时尤某的身份证丢失,就借用了夏某的身份,夏某即成为了公司当时的法人和股东,但事实上她并没有在公司工作,也没有为公司出资。公司成立时,所有文件上的夏某签字都是尤某代签的,而夏某对此毫不知情。2012年12月,公司办理了变更法人及股权转让的相关手续,法定代表人由夏某变更为尤某。被告代理人表示,对于因此给夏某造成的不利影响,被告表示歉意。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或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该案中,被告公司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使其成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行为属于法律规定的侵犯公民姓名权的行为。原告要求被告对其进行书面道歉、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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