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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挣小费陪酒女醉亡 会所和劝酒顾客被判赔偿
责任编辑:东莞律师网    发表时间: 2016-12-05    阅读数:     打印本页  |   关闭窗口

   为了高额的小费,会所陪酒小姐小冰(化名)一杯接一杯拼命地喝酒,不幸醉酒身亡。小冰的父母将会所、劝酒的两名客人告上法庭,索赔64万余元。日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判令该会所和两名顾客赔偿28万余元,这一判决得到了二审法院的维持。

  23岁的小冰平时在嘉定区的会所内从事陪酒服务,主要收入来源是顾客给的小费。2012年4月的一个晚上,在陪酒的过程中,有人向客人提出,“能不能多给些小费,我们多喝点酒”,客人当即大方表示“喝一杯酒给500元、三杯给1800元”,在场的陪酒小姐便争相喝酒,小冰也不例外。凌晨2时,酒醉不醒的小冰被送往医院救治。7个多小时后,她因窒息、重度酒精中毒而死亡。

  小冰的父母认为,女儿是在会所的安排下陪顾客喝酒,而两名顾客在消费过程中存在不当劝酒行为,这才导致小冰酒精中毒。

  被告会所辩称,其与死者小冰之间无支付报酬、提供劳务的合意,双方不存在雇佣关系。小冰是一名完全行为能力人,对喝酒过度的危害应有认识,但其为了获取顾客的小费而喝酒过度,对死亡危害的发生,应负完全或大部分责任,所以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只愿从人道主义的角度补偿原告5-6万元。

  另两名被告人则表示,他们只是消费者,与小冰的死亡没有因果关系,也没有过错。

  审理中,法院查明小冰从事陪酒服务所持的上海市娱乐场所IC卡是她姐姐的,事发当日,会所也没有小冰的考勤记录。法院认为,该会所以营利为目的,在小冰未经公安部门办理娱乐场所从业人员身份登记并冒用他人IC卡的情况下,违反规定容留并放任小冰为顾客提供有偿陪酒服务,所以对小冰的死亡具有相应的过错责任。

  对于两名顾客,不能排除与其他顾客共同参与不当劝酒的行为;即使未参与不当劝酒,但当共同消费的其他顾客以金钱诱惑纵容小冰喝酒时,未加以劝阻,而是采取放任态度,所以对小冰的死亡也有过错。

  小冰作为一名完全行为能力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喝酒过度不利于身体健康的常识,在不具备娱乐场所从业身份和顾客仅以金钱诱惑而未强行要求的情况下,不顾自己身体健康而任意喝酒,所以她应承担主要过错责任。

  据此,法院酌定小冰承担65%的责任;会所承担25%的过错责任,赔偿20万余元;两名顾客承担10%的责任,赔偿8万余元;会所对两名顾客的赔偿款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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