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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PPO手机与山寨机的“仇恨”官司
责任编辑:东莞律师网    发表时间: 2016-12-14    阅读数:     打印本页  |   关闭窗口

OPPO手机与山寨机的“仇恨”官司
 
案情回放:通讯店“搭便车”销售假冒OPPO手机
OPPO是东莞本土名牌。随着OPPO手机的知名度越来越高,各种山寨版的假冒伪劣产品纷纷涌现,为此OPPO在东莞展开了集中维权行动,一口气提起了30多宗维权诉讼。不过由于很难找到幕后的假冒产品供应商,被告的大多是销售手机的小通讯店。
24岁的卢某是揭阳人,他在长安开了一家通讯店,从2006年开始“搭便车”销售假冒OPPO手机,从中牟利。欧珀公司通过调查取证掌握了卢某销售“CPPC、APPO、CPPO、OPIPO”等侵权手机的事实。经欧珀公司举报,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卢某依法进行查处,经查卢某存在销售侵权手机的行为,工商局对卢某依法作出了行政处罚。然而,卢某受到处罚后依然销售假冒OPPO手机,无奈之下欧珀公司将卢某告上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卢某赔偿5万元,同时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并在媒体上刊登道歉声明。
 
 
庭后调解:通讯店停止侵权赔偿2.4万元
3月3日下午,欧珀公司诉卢某侵权案在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松山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经过一番激烈的争论,尽管卢某代理人在辩论中不愿承认侵权,然而卢某销售假冒手机构成侵权已经是不争的事实。
庭审后,主审法官主持法庭调解,双方就赔偿金额进行了现场“讨价还价”。最终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和解协议显示,卢某确认对欧珀公司的侵权事实,立即停止销售侵犯“OPPO”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并赔偿欧珀公司2.4万元,该款项包括了卢某另一宗涉及OPPO品牌的民事纠纷的和解费用。
调解后,欧珀公司同意撤回对卢某的诉讼请求,不再就此案追究卢某的法律责任。
 
法律链接:
山寨手机是一些小的手机厂商依靠模仿并加以创新以极低的成本模仿主流手机品牌产品的外观或功能(就好比综艺节目中的明星模仿秀),并加以创新,最终在外观、功能、价格等方面全面超越这个产品的手机。
2004年7月,国务院又下发了《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对电子信息类产品作出如下规定:“卫星电视接收机及关键件、国家特殊规定的移动通信系统及终端等生产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2005年2月19日,国家发改委颁布《移动通信系统及终端投资项目核准的若干规定》,正式启动手机生产核准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规定:接入公用电信网的电信终端设备、无线电通信设备和涉及网间互联的设备,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并取得进网许可证,电信设备生产企业应当在其生产的获得进网许可的电信设备上粘贴进网许可标志。未获得进网许可证的,不得接入公用电信网及在国内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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