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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他人名义签合同 构成诈骗获刑悔已迟
责任编辑:东莞律师网    发表时间: 2016-12-05    阅读数:     打印本页  |   关闭窗口

 5月28日,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合同诈骗案件,被告人申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被处以罚金人民币七万元。

  山阳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申某向崔某提供其伪造的郑州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焦作市某商住开发公司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使崔某相信自己已经承揽了焦作市某小区的施工工程。同年7月15日,申某冒用郑州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与崔某开办的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签订焦作市某小区的分包合同。崔某两天后将合同履约金20万元交给申某。之后,该工程迟迟未见动工,崔某向申某索要合同履约金,申某多次推脱,后不再接崔某电话。案发后,申某悔罪不已,其家属将20万元赃款退还被害人崔某,并支付崔某2万元损失。

  法院认为,被告人申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骗取被害人崔某20万元履约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申某的家属积极将全部赃款退还被害人,并支付被害人2万元损失,且主动缴纳罚金。申某系初犯、偶犯,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对其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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