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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居民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地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华侨、外国人离婚登记程序和所需材料
责任编辑:东莞律师网    发表时间: 2016-12-05    阅读数:     打印本页  |   关闭窗口

 
 

办理时限 经审查,当事人证件及证明齐全、有效,协议符合有关规定,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当事人不符合离婚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向当事人书面告知理由。 申办对象资格 (一)双方当事人必须是自愿离婚; (二)双方当事人必须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事项达成一致意见; (三)原结婚登记必须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四)双方当事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双方当事人必须共同到市婚姻(收养)登记中心申请离婚登记并领取《离婚证》。 申办手续

(一)内地居民 1、本人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含复印件); 2、本人《结婚证》; 3、《自愿离婚协议书》。

(二)香港、澳门、台湾居民 1、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含复印件); 2、本人的《结婚证》; 3、《自愿离婚协议书》。

(三)华侨、外国人 1、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含复印件); 2、本人的《结婚证》; 3、《自愿离婚协议书》。说明:1、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照片规格为3.5×4.5厘米;2、办完离婚登记后,提交注销后的《结婚证》复印件。

办理程序

当事人出示证件→当事人填写《自愿离婚协议书》、《申请离婚登记申请书》→婚姻登记机关审查、发给《离婚证》。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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