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返问【东莞律师顾问网】,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东莞律师顾问网

业务领域
在线咨询
如果您有什么疑问或者遇到难以解决的问题,欢迎您的咨询!
在线留言

看不清?点击更换
劳动纠纷

您当前的位置是: 首页 > 业务领域 > 劳动纠纷 >

关于保密费的几个问题
责任编辑:东莞律师网    发表时间: 2016-12-05    阅读数:     打印本页  |   关闭窗口

关于保密费的几个问题
一、用人单位是否必须向员工支付保密费?
NO!保密是劳动合同的附随义务,用人单位与员工建立了劳动关系,员工的义务之中就包括了对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保守。因此,劳动者本来就有保密的义务。有的人会问,那么保密协议的签订意义何在呢?其实,保密协议另有其他用途,可以明确保密的范围,可以约定造成损害的计算方法与范围,另外对员工遵守保密义务有一个提醒、警示的心理作用。
二、保密费能否代替竞业限制补偿金?
NO!保密费与竞业限制补偿金名义、性质、发放时机都不同。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竞业限制必须由用人单位支付限制补偿金,且该补偿金必须在离职后按月发放,而保密费不同,千万不能想当然的以在职期间的保密费代替竞业限制补偿金,否则到时候单位既掏了钱,还起不到预计的竞业限制作用。
三、是否可以约定劳动者违约时保密费退回?
NO!这种约定实质上是一种关于违约金的约定,而按《劳动合同法》规定,除了培训服务期与竞业限制这两种情况外,约定违约金条款费无效的。如果劳动者违约,不论违反保密义务造成的损失多大,保密费均退还,显然是预先约定一个违约的赔偿金额,而非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这正是违约金的特点。因此,这种违约金条款于《劳动合同法》是无效的。

 

在线咨询律师
手机咨询热线
13929435886 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