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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地保安被罪犯杀害 家属起诉雇主获赔偿
责任编辑:东莞律师网    发表时间: 2016-12-05    阅读数:     打印本页  |   关闭窗口

 郭某实施盗窃中被工地保安冯某发现,在逃跑过程中将冯某残忍杀害并焚尸以掩盖罪行。在郭某被判处死刑后,死者冯某的近亲属将工地的房地产开发商和雇主某装饰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丧葬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近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支持了原告的部分诉讼请求。

  死者冯某生前是昌平区回龙观某施工工地上保安。2012年4月9日,冯某被发现死于工地内。后经公安机关侦查,确定犯罪嫌疑人为郭某。郭某到工地盗窃财物被冯某发现,郭某在逃跑过程中,为抗拒冯某的抓捕,将冯某杀害,并焚尸以掩盖罪行。2012年2月19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郭某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死者冯某的近亲属认为:北京市某房地产开发商和雇主某装饰公司在工地的安全管理方面存在重大失职,给犯罪分子作案提供了可乘之机。整个工地只有冯某一人在看护,冯某在职期间,曾多次要求被告增加看管人员,但被告都没有理睬,最终导致惨案发生。冯某的去世给家属的精神和心理上造成了沉重的打击。妻子田某痛不欲生,经济上又无其他生活来源。冯某的子女也深受丧父之痛,工作生活受到严重影响。因此,冯某的近亲属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火花殡葬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共计86万元。

  被告房地产开发商辩称:其与死者之间没有雇佣关系,不应该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被告雇主公司辩称:受害人冯某是罪犯郭某杀害,公司就受害人的死亡无任何过错,因此不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昌平法院经审理认为:死者冯某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对其死亡后果承担赔偿责任。因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最终法院判决,被告雇主公司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62万元,丧葬费2万8千元,精神损害赔偿金5万元,共计7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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