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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企业节后复工用工指引

文章编辑:网络编辑部  发布日期:2020-02-18
《东莞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企业节后复工用工指引(试行)》
 
该指引从严格落实员工防疫防控措施、引导员工分批返岗、妥善处理劳动关系、用好当前社保优惠政策4个方面,共20项具体措施。
 
  
一、严格落实员工防疫防控措施
 
1.建立完善疫情防控机制。企业要根据自身情况,建立企业内部疫情防控组织架构,制定完善疫情防控内部责任机制和应急预案,明确企业疫情防控应急流程、具体工作人员及工作职责,确保疫情防控措施落实。
 
2.建立完善防控设施设备。企业要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完善相应设施设备,开展环境卫生整治和重点场所消毒,加强员工个人卫生教育宣传。企业可以根据员工数量和场所等实际情况设置一定数量的临时医学观察点,用于初测体温≥37.3℃员工的体温复测和待送院员工停留。
 
3.严格把好员工入口关。企业要落实主体责任,全面排查所有员工,按照“一人一档”做好建档筛查工作,分类指引员工合理安排返莞。一是对疫情重点地区以及非疫情重点地区但有“两史”(疫情重点地区旅行史或与疫情重点地区人员接触史)的员工,要落实点对点提醒要求,引导员工暂不返莞返岗;二是对有“两史”员工已返莞的,必须严格执行居家或集中隔离观察14天的要求;三是隔离观察期结束后,如无感染症状,方可正常返岗。
 
4.加强员工健康监测和分类处理。企业要在工厂、食堂、宿舍、车间等入口处设置体温检测点,安排专人值守,每日监测员工身体状况,做好信息登记,并按规定上报。根据体温检测分为五类对进入企业员工进行分流(详见文末链接)。
 
二、引导员工分批返岗
 
5.合理安排开工计划时间。企业要根据轻重缓急和疫情防控形势需要制订复工生产计划,确定各条生产线的先后开工时间、用工需求规模以及员工返岗计划安排,合理确定开工计划时间。提前复工的企业,要按照省的要求落实提前复工报备制度要求,向属地镇街(园区)疫情防控指挥部报备。
 
6.配合做好用工摸底工作。企业要与员工做好对接沟通,详细掌握员工节前返乡及节后返莞返岗情况,做好湖北地区员工动态信息摸查。有招用湖北地区员工的企业,根据员工实际情况,登录网址http://120.86.191.152填报并及时更新湖北地区员工动态信息,企业登录账号及密码已由各镇街(园区)人社分局发至各企业。
 
7.引导员工有序分批返岗。企业要根据省疫情防控要求和生产轻重缓急需要,合理制定节后复工生产计划和员工分批返岗安排以及用工调剂安排,确定返岗人员的数量、时间和来源地。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分岗位、分车间、分省份、分时段把务工人员合理分成若干小组,告知具体返岗时间安排,引导员工有序返莞返岗,避免务工人员大规模集中入莞。
 
三、妥善处理劳动关系
 
8.依法保障员工春节假期期间工资报酬权益。根据国务院安排,春节假期从2020年1月24日至2月2日。其中2020年1月25日至27日为法定节假日,企业安排员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日或小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300%支付工资报酬;其余7天,企业安排员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日或小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200%支付工资报酬。
 
9.依法保障员工延迟复工期间工资报酬权益。2月3日至9日未复工期间,根据国家及省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员工工资。 符合规定不受延迟复工限制的企业,在此期间安排员工工作的,应当依法支付员工工资。其中,企业在休息日安排员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日或小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200%支付工资报酬。
 
10.依法保障员工隔离、治疗期间工资待遇权益。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因被采取隔离治疗、隔离观察等隔离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员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隔离期期满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患者,按照员工患病的有关法律规定,企业应依法保障其医疗期和病假工资。
 
11.受疫情影响导致停工停产的,企业应当依法支付工资或生活费。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停工停产的,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员工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企业没有安排员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东莞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员工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12.可安排受疫情影响未能及时返岗员工带薪年休假。对于受疫情影响未及时返莞复工的员工,经与员工协商一致,企业可以优先考虑安排员工带薪年休假。
 
13.妥善处理受疫情影响员工的劳动关系。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因被采取隔离治疗、隔离观察等隔离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不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和第四十一条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员工医疗期、医学观察期、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用工单位不得以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将以上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人员中的被派遣员工退回劳务派遣单位。被派遣员工在用工单位期间的工资待遇等参照用工单位直接用工的相关政策。
 
14.劳务派遣机构要规范疫情防控期间经营活动。劳务派遣机构要充分利用网络等线上招聘渠道,避免组织赴重点疫情地区招工,暂停派遣或组织重点疫情地区员工来莞务工,引导非重点疫情地区员工安全有序回流。建立健全用工名册台账,做好员工籍贯、来源地统计及健康检查。
 
15.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劳动人事争议开庭安排。2020年1月31日至2月9日开庭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中止审理,具体恢复时间另行通知。特殊情况需开庭的,做好工作人员及当事人检疫防控工作。
 
四、用好当前社保优惠政策
 
16.受影响企业可延缓缴纳社保费用。对于受疫情影响的用人单位,无法按时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的,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缴费,期间不加收滞纳金。
 
17.相关社保业务可待疫情结束后补办。疫情期间用人单位、灵活就业人员、城乡居民未按时办理参保缴费登记、申报缴款、待遇申领等业务的,允许疫情结束后补办,延长期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待遇正常享受,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补办应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完成。
 
18.失业金领取资格暂时取消现场验证。仍在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由社保经办机构比对参保信息,符合继续领取资格的给予认证通过,无需现场认证。
 
19.社保经办窗口服务实行全预约制。各级社保经办窗口将于2月3日对外开放,部分镇街将实行弹性开放。窗口不受理现场取号,采用全预约制,可通过“莞家政务”微信公众号提前3-7个自然日进行预约,其他预约方式已暂停。
 
20.采取线上渠道自助办理业务。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可利用广东政务服务网、东莞社保网上服务系统、“粤省事”、“粤商通”、“东莞人社”小程序、“东莞社保”微信服务号等线上渠道自助办理相关业务。业务咨询和疑难解答可拨打12345或12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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