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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向农民借款不还 被判还款并付4倍利息
责任编辑:东莞律师网    发表时间: 2016-12-05    阅读数:     打印本页  |   关闭窗口

   公务员为买地建房向农民朋友借款9万,逾期不还,以各种理由拖欠、躲避债务,朋友无奈将其诉上法庭。日前,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被告班琦秋偿还90000元借款,并支付借款利息给原告兰强(借款利率按照信用社发放商业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计算时间从借款之日起即2012年9月18日至还清借款之日止)。

  班琦秋系河池市一机关单位干部,兰强系河池市金城江区农民,二人是朋友关系。2012年9月18日,班琦秋以在大化县城购买宅基地建房为由,向兰强借款90000元,当天立下借据,借据写明:“……借款限于2012年12月31日前还清,借款利息按照河池市信用社发放的商业贷款利率的4倍计付。若不按时还款,从借款逾期之日起,除应付利息外,还另外支付违约金18000元”。班琦秋还承诺如不按时还款,除按照约定支付利息和违约金外,还可拍卖其所有财产,自愿将工资收入、住房公积金、单位的各项奖励福利等偿还借款,直至还清全部借款本息为止。借款期限满后,班琦秋分文未付。过后经兰强多次追讨,班琦秋于2013年2月7日支付了3000元的利息。此后,兰强找班琦秋再次追还借款,班均以各种理由拖欠、躲避,跟他玩起了“躲猫猫”游戏。兰强无奈之下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班琦秋支付借款及利息,起诉时其自动放弃被告承诺因违约支付违约金18000元的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班琦秋以购买宅基地建房为由,向原告借款90000元,有被告班琦秋书写的借款借据为凭。借款借据中约定,借款利息按照河池市信用社发放的商业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支付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原告请求被告归还借款利息按照信用社发放的商业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理由成立,法院予以支持。借款利息的计算时间应当从借款之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被告已还3000元的利息可从尚欠应支付给原告的利息中扣减。借据中约定被告因迟延支付借款另支付违约金18000元,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因此,法院不再审理。

  据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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