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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男子绑架勒索35万致人死亡抛尸受审
责任编辑:东莞律师网    发表时间: 2016-12-05    阅读数:     打印本页  |   关闭窗口

 
 
  为还赌债铤而走险,绑架他人欲索赎金35万元,并致受害人窒息死亡后抛尸。5月21日,广西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宾阳开庭审理蒙绍来、蒙绍活、张国海涉嫌绑架一案。三疑犯当庭认罪。

  南宁市检察院起诉称,被告人蒙绍来、蒙绍活为偿还赌债,商谋绑架他人勒索钱财。2012年6月下旬,蒙绍来又与被告人张国海、白芸魁(另案处理)商谋共同实施绑架犯罪,并约定由蒙绍来负责选定绑架目标和藏匿人质地点,张国海、白芸魁负责控制人质,蒙绍活负责接应与看守人质。同年7月20日1 5时许,蒙绍来以看铁样为由,驾驶一辆面包车将蒙某由宾阳县新桥镇大罗村骗往上林县巷贤镇,途径宾阳县新宾南桥头时,将事先等候的张国海、白芸魁接上车。行驶至宾阳县新桥镇白岩村“金鸡山”路口时,蒙绍来借故停车并走开,张国海、白芸魁在车上用事先准备好的胶布、布条等物将蒙某手脚捆绑。随后,蒙绍来驾车搭载张国海、白芸魁一起将蒙某运回本村废弃的电镀厂与在此等候的蒙绍活会合,并将蒙某继续捆绑关押在工厂房间内。期间,张国海等人还对蒙某实施暴力殴打。同日22时许,白芸魁按照蒙绍来的指示与蒙某家属电话联系索要赎金人民币3 5万元。同月22日8时许,蒙绍来、蒙绍活发现蒙某已经死亡,两人商议后由蒙绍来驾驶面包车将蒙某的尸体运至“金鸡山”附近的鱼塘丢弃。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蒙某系因胸部损伤及四肢被捆绑、封嘴导致呼吸障碍窒息死亡。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蒙绍来首先纠集他人参与实施共同犯罪,并负责确定绑架对象、寻找藏匿人质地点、随后对各被告人进行分工。在发现被害人死亡后,被告人蒙绍来又参与抛尸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积极主要作用,应当认定为主犯;被告人蒙绍活积极参与实施共同犯罪,并负责在工厂接应人质,看守被害人,对被害人有殴打行为,且在发现被害人死亡后参与了抛尸行为,应当认定为主犯;被告人张国海积极参与实施共同犯罪,并负责提供药物、暴力劫持被害人、看守被害人、对被害人有殴打行为,应当认定为主犯。

  庭审中,蒙绍来、蒙绍活、张国海三被告人对指控罪名无异议。蒙绍来辩称其没有实施对被害人殴打行为,被害人的死亡与其实施的行为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蒙绍活、张国海则辩称他们是受蒙绍来安排才实施的犯罪行为,且只参与了绑架中的部分行为,作用较小,应当认定为从犯。

  南宁中院将择日对该案进行公开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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