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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酒驾撞人逃逸 慌乱中再发事故致一亡一伤
责任编辑:东莞律师网    发表时间: 2016-12-05    阅读数:     打印本页  |   关闭窗口

  男子李某驾驶三轮摩托车撞伤一行人后逃跑,路上因惊慌失措再次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躲藏了一夜后最终自动投案,法院审理后认为其行为属于逃逸行为。近日,此案经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审理,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三年。

  今年26岁的李某是新沂市某村人。2012年12月14日17时许,李某酒后驾驶着一辆三轮载货摩托车,沿新沂市X210高合线由东向西行驶至31KM地段时,由于对路面情况疏于观察,刮撞到道路北侧行人张某,致使张某受伤。面对这一突发事件,李某一时惊慌失措,竟不知道该如何做才好了。迟疑了几分钟后,失魂落魄的李某竟然选择驾驶摩托车逃逸。

  在李某逃逸至该路32KM+50KM地段时,又因惊慌失措与相对方向吴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及孙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相撞,致使吴某当场死亡,孙某受伤。事故发生后,李某再次选择逃逸,不过这一次他将事故车辆弃在了事故现场。经法医鉴定,吴某系颅脑损伤死亡,张某的损伤构成轻伤。

  案发次日上午,躲避了一夜的李某想想不妙最终自动到了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经交警部门责任认定,确认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李某家人先后与吴某近亲属、张某、孙某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分别赔偿给他们各项经济损失7万元、2万元和8000元,吴某亲属对李某的犯罪行为均表示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因观察不周,刮擦行人,致一人轻伤,后在逃跑过程中,再次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且属肇事后逃逸。案发后,被告人李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能积极赔偿被害人及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具有悔罪表现,在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综上,结合具体案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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