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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首例枉法仲裁案终审判决
责任编辑:东莞律师网    发表时间: 2016-12-05    阅读数:     打印本页  |   关闭窗口

违法作出26份虚假仲裁书 涉案总额200余万元
浙江首例枉法仲裁案终审判决
 
  仲裁员梁江涛在劳动仲裁时,明知是伪证仍采信,作出26份虚假仲裁书,涉案总金额达200余万元。一审法院判处他免予刑事处罚,检察机关抗诉获支持。浙江省天台县检察院21日收到终审判决书:梁江涛犯枉法仲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据了解,这是浙江检察机关办理的首例枉法仲裁案。

  梁江涛是天台县总工会法律援助中心原主任、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经审理查明,2010年8月,杨某等人利用自己和他人身份证,虚构了天台某公司拖欠杨某等26名工人工资的事实,并伪造了相关工资欠条以及结算清单,然后向县仲裁委提出劳动仲裁申请。作为首席仲裁员的梁江涛与其他仲裁人员在审理这26件仲裁案时,接受他人说情,明知该案已超过一年的劳动仲裁时效、所提供的材料系虚假证据,却没有驳回仲裁申请,没有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合议,对伪造的证据予以采信,并于2010年11月8日作出了26份虚假仲裁裁决书,总金额达2065600元。

  今年2月25日,天台县法院经过开庭审理后,一审判处梁江涛犯枉法仲裁罪,免予刑事处罚。

  天台县检察院审查后认为,梁江涛在整个犯罪实施过程中所起的作用较大,一审法院所认定梁江涛犯罪情节轻微与事实不符,遂依法提请台州市检察院抗诉。

  台州市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梁江涛身为首席仲裁员,明知是伪造的证据予以采信,并违反法定程序,在未合议的情况下,违法作出了26份虚假的劳动仲裁裁决书,并已生效,涉案标的额达200多万元,已严重扰乱了仲裁程序、降低了仲裁机关的威信及群众对仲裁活动公正性的依赖,并对被申请人的其他债权人的权利造成威胁,该枉法仲裁行为不属于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情形,依法应当改判。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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