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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爱”上幼女 自愿性关系仍被判刑4年
责任编辑:东莞律师网    发表时间: 2016-12-05    阅读数:     打印本页  |   关闭窗口

 明知对方是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还与其发生性关系,虽然对方是自愿的,但这个刚满20岁的男青年为自己的无知行为付出了惨重的代价。日前,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不公开审理了一起强奸案,被告人周小森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被告人周小森出生于1989年。2012年10月上旬,他通过QQ聊天结识了1999年5月出生的女中学生小青,双方见面后,小青告诉被告人周小森她13岁,是一个中学生。

  2012年10月12日,因小青不愿回家,被告人周小森便带小青去常德市玩,当天晚上二人住宿在常德市一个小宾馆里,并发生了性关系。之后的几天里,周小森明知小青不满14周岁,仍让小青在其家中留宿,并多次与小青发生性关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小森明知被害人小青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最终判决周小森有期徒刑四年。

  法官说法: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即行为人无论采用什么手段,无论幼女是否同意或反抗,均构成强奸罪。

  (文中人物皆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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