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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三少名女卖淫 20岁“老鸨”获刑5年
责任编辑:东莞律师网    发表时间: 2016-12-05    阅读数:     打印本页  |   关闭窗口

 
 
  伙同他人以诱骗、胁迫等手段控制安排3名不满18岁的少女多次卖淫,“90后”四川农民严超因犯组织卖淫罪,被公诉至法院。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严超有期徒刑5年,罚金5000元。

  2012年11月至12月间,严超伙同王顺清、郭永飞、王成(均另案处理)3人,在朝阳区南湖西园一地下室内,通过从他处获取的招嫖信息,组织安排14岁的小芳(化名)、17岁的小丽(化名)、16岁的小娟(化名)进行卖淫活动并从中获取非法所得2700元。

  我们注意到,3名女孩均为四川籍。11月25日至12月1日期间,严超通过电话联系嫖娼人员,分别安排郭永飞、王顺清、王成三人负责接送,让小芳、小丽、小娟至西城车公庄、海淀大钟寺、朝阳东三环等3地上门进行卖淫嫖娼活动。每次上门“服务”,均由严超的同伙接送并收取嫖娼费用,价格在600元至900元不等。

  2012年12月2日,严超被查获归案,现场警方还查获手机8部,避孕套9个,账本1本。后检方对严超提起公诉,因涉及隐私,朝阳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

  经审理法院认为,严超目无国法,伙同他人组织多人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已构成组织卖淫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严超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悔罪表示,故对其所犯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对于严超系初犯,无前科的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

  最终,法院以组织卖淫罪判处严超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5000元;同时判令继续追缴犯罪所得2700元,查获犯罪工具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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