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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常见法律问题
责任编辑:东莞律师网    发表时间: 2016-12-05    阅读数:     打印本页  |   关闭窗口

交通肇事罪常见法律问题

一.罪名 交通肇事罪 刑法条文第133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定罪标准和量刑标准
一般的交通事故,不会构成交通肇事罪,属于民事纠纷。具备法定情形的,才构成犯罪。这些法定情形如下。
有下列情形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肇事者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造成1人死亡或者3人以上重伤。
2.负事故同等责任。造成3人以上死亡。
3.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没有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浙江省范围是40万)
4.肇事者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同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包括酒后驾车、吸毒后驾车、无准驾证照驾车、严重超载驾驶、明知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而驾车的、驾驶无牌或者报废车、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由上可见,在一般情况下,只要不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不具有逃逸和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交通肇事罪要成立的话,肇事者承担的必须是主要或者全部责任。负同等责任或者次要责任的,一般不会构成交通肇事罪。肇事者承担的仅为民事赔偿责任。
 
有其他恶劣情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是指下列情形之一。这些情节,并非都要求肇事者具备主要以上责任,有的只要同等责任就可以了。有这些情形的,处以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详细如下:
1. 肇事者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造成死亡2人以上或者重伤5人以上。
2. 负事故同等责任,死亡6人以上。
3. 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无能力赔偿数额在60万元以上的。(浙江省范围是80万)
 
如果肇事者在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隐匿或者遗弃的,致使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分别定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
在交通管制范围外,驾驶车辆或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等的,构成犯罪的,分别定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过失致人死亡罪。
 
三.关于能否适用缓刑
缓刑的适用条件,众所周知,罪刑应当是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且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犯罪分子并且不能是累犯。
缓刑是很多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罪渴望得到理想结果。大多数人通过积极赔偿,甚至于超过法定额度进行额外补偿,都是希望借此取得被害人或其家属的情感谅解,从而得以被法律认定悔罪表现很好。进而能得以适用缓刑。
实践中,很多嫌疑人通过积极赔偿也确实得以被判处缓刑。只定罪名,不用进监狱服刑。缓刑期满,也不用再服刑。从而得到自由之身。
但并不是每个人都能够适用缓刑的。
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有关规定,要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后果不是特别严重,赔偿积极,符合适用缓刑条件的被告人可以适用缓刑,同时又要避免出现适用缓刑过多过滥的情况。
下列情形一律不适用缓刑
(1)醉酒驾驶机动车致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2)有出于追逐取乐、竞技、寻求刺激等动机,在道路上超速行驶50%以上情节的;
(3)致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后逃逸的;
(4)斑马线上致行人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5)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的“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
(6)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下列情形一般不适用缓刑
(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致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2)无驾驶资格的人驾驶机动车致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3)曾因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受到过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行政处罚的;
(4)交通肇事后让人顶替的;
(5)明知是无牌证的机动车、已报废的机动车、安全设施、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非法改装的机动车而驾驶,或者严重超载等,致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这是省一级的具体规定,操作性很强。对于很多人应该都有认知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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