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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贼被罚,状告公安
责任编辑:东莞律师网    发表时间: 2016-12-05    阅读数:     打印本页  |   关闭窗口

绑贼被罚 状告公安
案例回放】:
   农民王玉明地里的芹菜被偷后,因怀疑是邻居张某干的,但是他并没有依法交由相关部门处理,而是将“小偷”捆绑示众,结果受到公安机关的处罚。王玉明认为惩罚小偷殃及自己很不公平,遂将公安局告上了法庭。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玉明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王称其捆绑第三人属正当行为的说法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故判决维持被告公安局对王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东莞律师说法】:
    除以下几种情形外,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违法:人民群众对正在实行犯罪或者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犯罪嫌疑人、通缉在案的犯罪嫌疑人、越狱逃跑的罪犯或者正在被追捕的犯罪嫌疑人依法扭送到司法机关的;为防止精神病患者行凶伤人而将其暂时隔离的;其他自助行为。上述情况发生后,采取的限制方式应为必要,并应尽快将被限制人移交给有职权的公权力机关处理。
 
    普通公民个人没有审判他人的权利,也没有采取强制措施的权利。王玉明怀疑张某偷了自己的菜,应该报告公安机关,交由公安机关处理,他没有权利认定张某是小偷并予以处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对王玉明作出的处罚决定是适当的。
 
【法律一点通】
    什么是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
 
    人身自由,是指公民在法律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自己身体行动的自由。我国《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侵犯的对象是享有人身权利的任何自然人,包括无辜公民、犯错误的人、一般违法人员和犯罪嫌疑人。该行为在客观上表现为非法对被侵害人身体实施强制,并足以使被侵害人行动自由受到限制。本行为表现为非法性,即无法律根据性。在我国,除了公安、安全、检察、法院四机关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或个人都无权对公民进行拘留、逮捕或变相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即使是公安、安全、检察、法院四机关不依法定程序和手续而逮捕或拘留他人,也是非法的。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方法是多种多样的,既可以是拘禁的方法,也可以是捆绑、禁闭、监禁等方法,还可以是办“学习班”、“隔离审查”等非法剥夺或者变相剥夺他人行动自由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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